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意见》重点围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等五大方面,提出二十三条建议。
在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意见》提出,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数据是承载征信信息的重要载体。在夯实数据基础方面,《意见》要求,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意见》明确,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在强化监督治理方面,《意见》指出,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意见》强调,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