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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14 14:07信息来源: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作者: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结合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除联系会员外,本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以在协会主办的咨询服务、培训考察等各个方面享受优惠。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协会收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3000元/年;

(二)理事、监事:7500元/年;

(三)副会长、副监事长:15000元/年;

(四)会长监事长:30000元/年。

协会接受会员为支持协会工作,自愿交纳的专项会费,交纳金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后,15天内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一季度底前缴清当年会费。

第七条 协会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监制、盖有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电子章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财政票据(电子)” 发送给会员单位,同时颁发会员标牌。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协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协会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项支出;

(二)协会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预决算情况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处或会计主管向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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