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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5-05-27 17:13信息来源: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作者: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监事会的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设立,对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协会中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实行监事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建设,推进行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视的任期与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一致。

第七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1名,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合署办公。监事由监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章 监事长的选举和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对外代表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五)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六)主持、处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监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 所在公司为协会副会长以上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第四章 副监事长、监事的选举和职责

第十一条 副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投票选出。副监事长、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督义务。

第十二条 副监事长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长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三)督促和检查监事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及其他文件;

(五)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六)其他应由副监事长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副监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 所在公司为协会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常务理事不得兼任副监事长。

第十四条 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接受和完成监事长、监事会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

(四)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会员监督;

(五)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 所在公司为协会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本届理事会及其工作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实施监督;

(四)对协会成员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监事会对协会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工作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及任免程序进行监督,以了解协会机制运转是否正常;

(六)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会长会议、理事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对该事项作出是否报告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等机构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以个人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需以监事会名义提出的监督意见,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授权副监事长或其他监事代为行使监事长职权,但授权期限不得超过自授权生效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监事长可以辞任,辞任的提出应在监事会召开前30日向全体监事做出书面请求,并由监事会会议决定后报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会议通知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如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监事长决定或1/2以上(不含1/2)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提案的具体内容;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长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决定并发出是否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10日内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2名。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授权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议予以罢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秘书处的负责人或会员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 审议行业自律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 审议对会员单位监督检查的报告或有关意见;

(三) 提出对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对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 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 审议协会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以及会费管理情况;

(七) 对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八) 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包括2/3)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2/3以上(包括2/3)同意方为有效,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其内容包括: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 出席监事会成员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会议记录,由监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要求增加讨论事项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举手或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意见,应由2/3以上(含2/3名)监事或监事授权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可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部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在省信用担保协会网站上公布,便于会员代表和全体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监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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