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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18 17:12信息来源: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作者: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工作,根据《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每次会议前秘书处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理事以上的会员单位。

第五条  理事有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和参与表决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按规定请假。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理事会议题的审议和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理事会会议应安排理事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和意见向理事会会议公布。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理事表决通过。在理事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审议的事项,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理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代理人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决议,由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确认,并在大会上向全体理事宣读解结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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