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章程》,结合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除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外本会各级会员均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以在协会主办的咨询服务、培训考察等各个方面享受优惠。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实行分级会费。每级会员资格的会费标准为:
1.会员,每年3000元;
2.理事,每年7500元;
3.监事,每年7500元;
4.副监事长,每年15000元;
5.监事长,每年15000元;
6.副会长,每年15000元;
7.会长,每年30000元。
第三章 会费交纳
第五条 新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秘书处核发的会员资格确认函后,15天内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每年一季度底前缴清当年会费。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交纳的会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盖有安徽省信用担保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寄发给会员单位,同时颁发会员标牌。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标牌及证书另行颁发。
第八条 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
第九条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协会秘书处有权收回其会员证书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支出;(二)协会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支出;
(五)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预决算情况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处或会计主管向理事会报告。